《歐盟電池法規(guī)》(下稱“法規(guī)”)旨在更新和取代歐盟電池指令。該法規(guī)對在歐盟銷售的新電池和廢舊電池提出要求,包括商品安全(如CE標志)和生產(chǎn)者責任延伸等要求。本文主要介紹目前歐盟電池法規(guī)中的一些商品安全合規(guī)要求,內容僅供參考。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自行了解并遵守歐盟電池法規(guī),確保商品可以在歐盟市場上合規(guī)售賣。針對不合規(guī)商品,TEMU保留采取一系列處理措施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積極響應監(jiān)管部門的要求、向買家發(fā)出風險提示、下架商品、通知買家或其他相關方將商品銷毀/退回等。
一、適用范圍
歐盟電池法規(guī)適用于所有類別的電池,即便攜式電池、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SLI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MT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工業(yè)電池,無論其形狀、體積、重量、設計、材料成分、化學性質、用途或目的如何。它也適用于內置或添加到產(chǎn)品中的電池或專門設計用于內置或添加到產(chǎn)品的電池。
法規(guī)不適用于安裝在或專門設計安裝在以下設備的電池:
與保護歐盟成員國基本安全利益有關的設備、武器、彈藥和戰(zhàn)爭物資,但不包括非專門用于軍事用途的產(chǎn)品;
設計用于送入太空的設備;
專為核設施安全設計的設備。
二、受限物質
電池不得含有在法規(guī)附件I中列明的限制物質,除非符合該限制的條件。
圖片來源:Temu賣家課堂三、制造商的義務
1. CE標志
電池在投放歐盟市場或投入使用前必須加貼CE標志。CE 標志應清晰可見且不可磨滅地貼在電池上。如果由于電池的性質而無法做到這一點或無法保證這樣做,則應將其貼在包裝上以及電池隨附的文件中。
2. 符合性聲明
加貼CE標志前,制造商應制定法規(guī)附件八所指的技術文件,并執(zhí)行法規(guī)第17條所指的相關合格評定程序。如果相關合格評定程序證明電池符合適用要求,制造商應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并加貼CE 標志。
如果是獨立電池,電池應具有單獨的符合性聲明。如果電池包含在帶有 CE 標志的商品中,制造商可以選擇修改現(xiàn)有的符合性聲明,將電池評估納入其中,或為電池單獨起草一份聲明。
3. 標簽信息
制造商應確保其投放市場的電池標有以下信息,如果電池的尺寸或性質不允許,則應在包裝上或隨附電池的文件中提供以下信息:
型號標識和批次或序列號、產(chǎn)品編號或其他可識別的元素;
制造商名稱、注冊商品名稱或注冊商標、郵政地址、單一聯(lián)系點以及(如果有)網(wǎng)址和電子郵件地址。聯(lián)系信息應以最終用戶和市場監(jiān)督機構易于理解的一種或多種語言標明,具體語言由電池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歐盟成員國確定,并且應清晰、易懂、易讀;
此外,歐盟負責人的名稱、注冊商號或注冊商標以及聯(lián)系方式(包括郵政地址)也應在產(chǎn)品或其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上注明。
四、歐盟負責人要求
根據(jù)《歐盟市場監(jiān)管法規(guī)》、《歐盟電池法規(guī)》和《通用產(chǎn)品安全法規(guī)》,電池在投放歐盟市場或投入使用前必須有歐盟負責人。以下角色可以成為歐盟負責人:
在歐盟境內設立的制造商;
若制造商不在歐盟境內,則可為進口商;
持有制造商書面授權的歐盟授權代表;
如果沒有以上在歐盟設立的經(jīng)濟運營商,則為在歐盟就其處理產(chǎn)品建立的履約服務商。
如果電池包含在帶有 CE 標志的商品中,則必須提供一名電池“負責人”和一名商品“負責人”??梢杂梢幻柏撠熑恕奔嫒坞姵睾蜕唐返臍W盟負責人,但必須在相關文件和標簽中明確。
以上內容來源Temu賣家課堂。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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