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及利亞官方通訊社《阿通社》10月14日發(fā)布題為《2021年財政法:規(guī)范外貿的海關措施》的報道,全文摘編如下:
《2021年財政法》草案規(guī)定了幾種海關措施,以糾正外貿中的不協(xié)調并加強對其監(jiān)管。
財政部官方網站公布的草案稿顯示,必須使用“遠期”(à terme)付款方式為進口業(yè)務付款,該方式應在貨物裝運之日起30天后支付。
該措施不涉及對國民經濟至關重要的外貿業(yè)務(戰(zhàn)略產品的進口,大量消費的食品,對國民經濟具有緊急性的產品,國家機構或行政機關進口的產品,以及由經濟公有企業(yè)進口的產品。
因此,該措施提供了一種融資方式,只有在“金融擔保”期滿后才進行相應的外匯轉移,從而使海關服務可以確保進口貨物在在商業(yè)、財務票據和技術文件方面嚴格遵守規(guī)定。
在關于草案的解釋性備忘錄中對此進行了解釋,這是“建立一種控制機制,可以在任何資金流動的上游進行干預,從而能夠防止任何非法轉移資金的企圖”。
此外,2021年財政法將僅授予“本國港口公司”或“本國機場管理公司”獨家建立位于港口和機場區(qū)域的臨時倉庫的權利。
對于海關區(qū)域內的臨時倉庫,可以由國內港口和機場公司,與國內港口和機場公司合作的主要業(yè)務為裝卸、倉儲、物流和國際運輸的公有公司,或由以滿足其國際運輸以及包裹和特快貨運路線的需要的空運、快運及郵遞公司建立。
2021年財政法提出的更改還規(guī)定了經營者的某些義務,包括需要專門設計用于接收有危險或可能改變其他貨物,以及需要特殊存儲設施和條件和易腐敗商品的地點、空間或倉庫。
此外,該草案強調,違法經營者可能“被禁止訪問海關行政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這也意味著在其行為符合現有規(guī)定之前將其排除在外貿業(yè)務之外。
但是,在禁止決定之日之前裝運的貨物或已在銀行登記的貨物不包括在本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這將有可能“為已超期的貨物找到解決方案,這些貨物存放在各個倉儲區(qū),并且隨著停留時間的延長可能會發(fā)生降解和變形”。
關于在打擊走私活動中查獲的商品,2021年財政法明確賦予將其分配給海關的任務。因此,在重新引入走私交易條款之后,當地的反走私委員會將不再能夠決定貨物的目的地。
此外,新法案取消了在裝運貨物之前求助于經批準的檢驗公司進行檢驗的可能性。
根據世界海關組織的建議,它還將預先裁定的有效期從六個月提高到三年。
關于給予出口商的便利,2021年財政法規(guī)定了一種措施,允許將在報關后可能發(fā)生爭端的貨物放行出口,這一做法是為了避免處理出口業(yè)務中的延遲及其可能產生的成本。
至于進口,與半散件(SKD)和全散件(CKD)配件有關的進口品,如果是用于國民軍經濟部門車輛組裝的活動,可免征關稅和增值稅。
(來源:駐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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